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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图表(公司法解释三全文)

2022-08-18 16:55 作者 :小品 围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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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解释三全文.答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2、第一条: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向公司认缴出资或者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的股东。

3、第二条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设立公司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三条:发起人以正在设立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在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以正在成立的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对方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5、第四条公司因故未设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所产生的费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责任按等额分担。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设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应当承担设立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过错方的责任范围。

6、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在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不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或者在公司无过错保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公司过错保荐人追偿。

7、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购的股份,经公司发起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第七条投资人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当事人对该出资的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三百一十一条进行认定。以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置其股权。

9、第八条投资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不处理或者不解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第十条:投资人以已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投资人在实际将财产交付公司使用时主张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投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应当交付公司使用,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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