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1 11:30 作者 :小品 围观 : 次
一、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条件为:
1.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
2.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3.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4.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5.双方自愿离婚;
6.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7.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二、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为:
1、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军人: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身份证未办理、丢失、损毁、过期的,已编制有身份证号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证号”;身份证未办理、丢失、损毁、过期的,未编制有身份证号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证号”;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应更换军人证件或身份证,且新军人证件、新身份证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无法更换军人证件的,提交原军人证件,同时提交按照登记处标准格式填写,且加盖《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政治机关印章的证明,证明填写信息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无法提交军人证件的,不予受理。
3、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华侨及外国人: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
5、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外国人,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结婚登记时为华侨,现为外国人,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上述情况以外的身份变更,需补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
6、外国人及华侨护照更换的,新护照上无法体现原护照号的,提交原护照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变更证明。
7、双方的两本结婚证。结婚证丢失一本的,可只提供一本,并做书面声明;两本结婚证均丢失的,提交原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并做书面声明。
8、三份离婚协议书。
9、翻译人员陪同的,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翻译人员亲笔签字的承诺已将相关内容如实翻译的承诺书,以上证件复印件、文书原件存档。
10、双方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提示:当事人户口簿婚姻状况要和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